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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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林峻樟 被告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德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鄉○○○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主事務所應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