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源釗 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華庭資訊有限公司、│97年12月22日│未載│5,000,000元│││ 郭貞位 、 孫宇澤 、蔡││││││宏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