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8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8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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