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展延至98年9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9月22日經選任為朝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朝英公司)之清算人,因朝英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
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完結期日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