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