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一)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著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