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裕仁
被   告  簡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受讓萬泰商業銀行對被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債權(
George&Mary現金卡),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暨卡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