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9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黃銀祥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黃銀祥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訴訟,起訴之日期為民
國108年3月5日,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惟被告黃
銀祥於107年12月6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是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
該訴訟程序主體不存在,訴訟要件欠缺,法院無從命補正,
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