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肯堂被告陳冠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肯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鄧肯堂因被告陳冠宇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刑保字第11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冠宇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
4萬元,由具保人鄧肯堂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臨」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由被告本人親自為收受,同時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居所、「新竹縣○○鎮○○段○段○○○巷○○弄○○號」居所、「新竹縣○○鎮○○街○○巷○○號1樓」居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及於105年6月23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竹檢貴執典緝字第1347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保證金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5年執字第2740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