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96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 朱仙莉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楊若古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5年6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本件請求之附表,其中部分有與工作委託單日期不相符者(如本院卷一第261頁、卷四第328頁),請確認欲請求之日期並予以更正。
(二)原告主張被告計算逾期計罰基礎有誤,請求就計算錯誤部分返還不當得利,惟部分工作委託單逾期計罰天數逾200日,原告僅請求返還200日,請確認此部分係為一部請求,或為拋棄其餘請求。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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