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亞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亞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亞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連珮涵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19日112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5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71號113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3日113年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71號113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4日113年4月8日是否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3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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