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毅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琳 因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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