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宏銘實業社即 黃泓銘
被 告 張淵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11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