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賢武
莊賢文
莊鴛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
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莊
陳苑香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遺產清冊(被繼承人莊陳苑
香財產清單)、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巷○號房屋
之最新年度稅籍資料等事項,該裁定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上開事項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逾期未補正,有
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