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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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02號聲請人 張載光 代理人 王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富邦│台北富邦│107年4月11日│800,000元│TN0000000│││銀行敦和│銀行敦和││││││分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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