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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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啟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啟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
8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該違禁物係犯人所有,或雖非犯人所有,然與犯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9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
之白色結晶6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6包移送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33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惟認定上開甲基安非他命6包,據被告供稱係供其自己施用,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與上開販賣、轉讓毒品犯行有關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另被告於104年2月8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33、3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上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憑。是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既係違禁物,且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本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物,經鑑明均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固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惟被告於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3號案件審理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由 鄭吉祥 售予 陳世德 ,因陳世德認為品質不佳,要求伊去退貨等語(見執聲卷第26頁),且依另案被告陳世德、 許全旺 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1號案件中供稱,上開扣得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渠等各自所有,且均係供己施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頁),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均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或與被告之犯罪行為有何關連,無從逕對被告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粉末,檢出第二級毒│羅啟峻所有││││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08公克,檢│││││驗後已用罄。││├──┼──────────────────┼───────────┤││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米白色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98公克,│││││檢驗後淨重0.088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米黃色結晶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52公│││││克,檢驗後淨重0.041公│││││克。││├──┼──────────────────┼───────────┤││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081公克,檢│││││驗後淨重1.071公克。││├──┼──────────────────┼───────────┤││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046公克,檢│││││驗後淨重1.035公克。││├──┼──────────────────┼───────────┤││六│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44公克,檢│││││驗後淨重0.134公克。││├──┼──────────────────┼───────────┼──────┤│七│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陳世德所有││││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6.476公克,檢│││││驗後淨重36.462公克。││├──┼──────────────────┼───────────┼──────┤│八│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許全旺所有││││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6公克,檢驗│││││後淨重0.75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