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57號上訴人 洪華鄉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良賢 間因104年度婚字第75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應徵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