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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