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昊選任辯護人廖忠信律師
周文哲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參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德昊業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桃市戶字第一三0五九號函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