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恩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士恩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3月3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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