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4號

原告 林亞崙

被告 柯俊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

法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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