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蔣佩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蔣佩筑於民國113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