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晉旬

債務人ASIANWELLENTERPRISESLTD.

裕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盧嘉銘

債務人 蘇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萬零陸佰貳拾玖元陸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01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5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3

40,629.6元

114年5月21日

9.47%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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