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李晉旬
債務人ASIANWELLENTERPRISESLTD.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盧嘉銘
債務人 蘇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萬零陸佰貳拾玖元陸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01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50,000元
114年1月21日
9.54%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3
40,629.6元
114年5月21日
9.47%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