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紹果 、 林鄭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