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相對人 詮宏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相對人 楊美慧
郭進源 王思銘 陳詩婉 黃富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全字第97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排除侵害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