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6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高偉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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