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說明所主張遲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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