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39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334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量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
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