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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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甲○○
戊○○乙○○丁○○己○○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設屏東縣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35,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906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