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 陳順金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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