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甲○○
戊○○
樓庚○○乙○○丁○○己○○
14樓之丙○○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貳仟元部分,尚欠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