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甲○○
1樓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賴淑惠 律師 王麗萍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至證據之取捨,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以其自由心證而斷定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一四七號判例參照)。原審斟酌兩造之主張與抗辯事由及分別所舉之證據,認定被上訴人所主張上訴人向伊借款及該借款尚未依約還清之事實,可以採信,上訴人之抗辯尚無可取,均屬證據取捨之範疇,從而原審憑此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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