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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