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