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丙○○民國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7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361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孫金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元整,其給付分二期:
(一)於民國98年5月11日,當庭給付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於民國98年5月12日前,以匯款入桃園信用合作社總社、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丙○○之行為。
三、聲請人甲○○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告訴,相對人不對聲請人提出告訴。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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