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