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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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貿字第5號被告誠鈦鋁製品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工業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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