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5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處有期徒刑4年;因煙毒等案經撤銷假釋殘刑5年15日。於96年8月16日收到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函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向鈞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至今尚未收到減刑裁定,懇請鈞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
1、2所示等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就刑法第51條第5款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至受刑人提出其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而受有期徒刑4年之罪應予減刑之聲請。經查,該罪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緝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惟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之反面解釋,若刑期業已執行完畢者,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之。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業已於95年11月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戒執更箴字第11號執行指揮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減刑,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販賣毒品罪│施打毒品罪│施打毒品罪│施打毒品罪│├───────┼────────┼────────┼────────┼────────┤│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有期徒刑伍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權終身)減為有期│參年肆月,再減為│減為貳年肆月││││徒刑拾伍年(褫奪│貳年貳月貳拾日│││││公權拾年)││││├───────┼────────┼────────┼────────┼────────┤│所犯法條│動員戡亂時期肅清│動員戡亂時期肅清│動員戡亂時期肅清│動員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煙毒條例第9條第1│煙毒條例第9條第1│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項│項│項│├───────┼────────┼────────┼────────┼────────┤│犯罪日期│65年4月上旬某日│65年4月某日至66│77年9月某日至77│79年8月26日│││至65年8月8日│年3月某日│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65年度偵字│檢察署65年度偵字│檢察署77年度偵字│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3628號│第13628號│第15303號等│第9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66年度上訴字第│66年度上訴字第│78年度上訴字第│80年度訴字第331││實││1879號│1879號│470號│號││審├────┼────────┼────────┼────────┼────────┤││判決日期│66年11月1日│66年11月1日│78年3月15日│80年6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67年度台覆字第5│66年度上訴字第│78年度上訴字第│80年度訴字第331││決││號│1879號│470號│號││├────┼────────┼────────┼────────┼────────┤││判決日期│67年3月1日│66年11月1日│78年3月15日│80年7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拾伍年(│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公權期間或罰金│褫奪公權拾年)│拾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