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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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太郎具保人弗溪燕萊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弗溪燕萊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太郎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弗溪燕萊撒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邱太郎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弗溪燕萊撒偕同被告邱太郎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新竹縣五峰鄉花園村9鄰天湖200號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1年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邱太郎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邱太郎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弗溪燕萊撒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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