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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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