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殷 選任辯護人 林媗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經於民國101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120頁),被告於101年1月20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又於101年2月2日再提上訴狀,仍未見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即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洪士傑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