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忠駿 債務人 李龍章 債務人 洪也
一、債務人李忠駿、李龍章、 洪也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零叁拾叁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忠駿前就讀興華高中及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李龍章、洪也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3筆,共計新臺幣433,88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忠駿自民國103年11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7,0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龍章、洪也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4978│龍章、洪也│0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雲││││├──┼───┼─────┼──────┼──────┼───────┤│002│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9546│龍章、洪也│0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雲││││├──┼───┼─────┼──────┼──────┼───────┤│003│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7320│龍章、洪也│0月01日起││五三六│││元│雲││││├──┼───┼─────┼──────┼──────┼───────┤│004│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3060│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05│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3060│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06│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0091│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07│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0091│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08│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971│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09│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9950│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10│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983│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011│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983│龍章、洪也│0月01日起││八三│││元│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78│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546│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20│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60│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60│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91│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91│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971│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950│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983│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1│新臺幣│李忠駿、李│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983│龍章、洪也│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