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5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張忠合 │第七商業銀│94年2│44,000元│SR0271│││││行竹蓮分行│月28日││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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