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龍貳選任辯護人陳宗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4689號、第4427號、第7397號、第8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龍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龍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空氣槍罪,均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經訊問後,固坦承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空氣槍犯行,且承認各於103年10月30日邀集共同被告 葉國安李螢錩鄭同琪 及於同年11月19日邀集李螢錩、鄭同琪等人籌措資金向大陸地區之共同被告 字軒佑 購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均運抵臺灣及於104年1月2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 何雅惠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然被告就起訴書所載各該犯行,就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已坦認不諱,就運輸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其於偵查中均曾經自白,而各該犯行,亦各據共同被告葉國安、李螢錩之供述或證人 陳儹元韓慧珍 、何雅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亦或併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雙向通聯調閱紀錄、監聽譯文、槍彈鑑定書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空氣槍1支、鋼珠1袋、CO2鋼瓶5個可佐,足見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法第4條第1項、第2項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空氣槍罪,均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再本院認被告可預期受執行之刑度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可預期之刑度越重,被告逃亡可能越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被告既涉犯上開重罪,本院認為基於卷存對被告不利之事證及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否認上開犯行之態度,尚不能排除被告臨此重罪有逃亡之可能性;另本案被告入監執行觀察勒戒前,曾指示友人銷毀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所坦認,復於本院訊問中自承有恐嚇證人何雅惠之情事,再參酌被告翻異其詞,推託圖卸之態度,其所述又與證人或共同被告不一致,是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從而,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均非輕微,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辯護人雖稱被告於看守所羈押時,有因腦栓塞導致小中風,如果繼續羈押,可能導致被告生命或健康遭受無法回復之傷害,而請求具保云云,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已自承:新中興醫院醫生會來監所看診、開藥,1次開2星期之藥物,伊天天吃藥等語,顯然其病情業受控制,並已受妥適之照顧,而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虞,是辯護人上開所述,難認有理由。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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