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林澄輝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非凡比天生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