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蔡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蔡振嘉 被告 吳宗興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148號,原為105年度交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蔡陳秀月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宗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吳宗興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148號,原為105年度交易字第5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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