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蔡育修 被告 馮浚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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