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徐春長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燕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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