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7年10月20日17許,未經告訴人甲○○同意,無故進入告訴人位在屏東市○○路○○○巷○○號之住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其中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