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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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明學